一、將第三條、第四條、第五條、第九條、第十四條、第十八條、第二十一條、第二十二條、第二十五條、第三十條、第三十三條中的“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(外經貿部)”修改為“商務部”。
二、將第六條修改為:“對進口產品數(shù)量增加及損害的調查和確定,由商務部負責;其中,涉及農產品的保障措施國內產業(yè)損害調查,由商務部會同農業(yè)部進行!
三、將第十一條、第十二條、第十三條、第二十九條、第三十四條中的“外經貿部、國家經貿委”修改為“商務部”。
四、將第七條“進口產品數(shù)量增加,是指進口產品數(shù)量與國內生產相比絕對增加或者相對增加。”修改為“進口產品數(shù)量增加,是指進口產品數(shù)量的絕對增加或者與國內生產相比的相對增加!
五、將第十五條、第十六條合并為一條,作為第十五條,規(guī)定:“商務部根據(jù)調查結果,可以作出初裁決定,也可以直接作出終裁決定,并予以公告!
六、將第二十條修改為第十九條,在該條第一款中增加“實施保障措施應當符合公共利益”的規(guī)定,將這一款修改為:“終裁決定確定進口產品數(shù)量增加,并由此對國內產業(yè)造成損害的,可以采取保障措施。實施保障措施應當符合公共利益。”
七、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第二十六條,并將該條第三款“一項保障措施的實施期限及其延長期限,最長不超過8年!毙薷臑椤耙豁棻U洗胧┑膶嵤┢谙藜捌溲娱L期限,最長不超過10年。”
此外,對條文的順序作了相應調整。
本決定自2004年6月1日起施行。